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仟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075號、第1076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仟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075號、第1076號簽結;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含有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案沒收物所在地、違法行為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075號、第1076號簽結;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9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簽呈、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6月2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099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2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966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係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又包裝該等毒品之包裝袋8個,係包裝該等毒品而與該等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亦係違禁物,而應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檢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附表】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海洛因(驗後淨重1.43公克,含包裝袋3個) 1包 2 海洛因(調查局編號1-1-1,含包裝袋1個) 1包 3 海洛因(驗後淨重0.03公克,含包裝袋1個) 1包 4 海洛因(驗後淨重0.69公克,含包裝袋1個) 1包 5 海洛因(驗後淨重0.286公克,含包裝袋1個) 1包 6 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148公克,含包裝袋1個) 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