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燕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7包(含包裝袋7只)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6、7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吸食器1組、燈泡吸食器2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燕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期滿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95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7包均屬違禁物;如附表編號2、6、7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吸食器1組、燈泡吸食器2個則為被告所有,供其從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16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9月25日釋放,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通知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195號等不起訴處分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95號卷第105、107、113-115頁)存卷為憑。而被告於前開案件遭查獲時,經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之情,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可佐(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932號卷第3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1370210700號卷內)。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情,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存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932號卷第89頁),另附表編號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含包裝袋6只),經抽取其中1包檢驗結果,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情,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95號卷第125頁),至其餘5包未經抽驗之毒品外觀與上開經抽驗之毒品相同,且係被告為供己施用而同時持有之毒品,足認其餘未經抽驗之毒品所含之成分應與經抽驗之毒品相同,而均係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6、7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吸食器1組、燈泡吸食器2個,均係為被告所有,供其用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明確(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932號卷第16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1370210700號卷內),足認上開物品確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且本案亦已因法律上原因而未能對被告此部分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判決有罪,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亦應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秀金本案扣案物品一覽表編號 品項及數量 備註 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932號卷第33頁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外觀為白色晶體,檢驗前含袋淨重0.98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932號卷第83頁)。 2 玻璃球吸食器2個 原扣押物品清單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1370210700號卷內(警卷未編頁) 3 甲基安非他命6包 外觀均為白色晶體,檢驗前淨重共2.591公克,檢驗後淨重2.58公克,經抽取1包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95號卷第125頁)。 4 電子磅秤1個 5 分裝袋1袋 6 吸食器1組 7 燈泡吸食器2個 8 手機1支 9 新臺幣9,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