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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彥智

王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樣襪子6雙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彥智、王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7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印有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樣之襪子6雙(原聲請書記載3雙,業經聲請人更正),經鑑定確屬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權之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7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印有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樣之襪子6雙,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偵查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鑑定報告書、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綜上,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