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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面額壹佰元美金紙鈔伍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素因為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33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美金5張業經證人即橋頭郵局行員黃依婷、吳佩璇證稱由觸感及流水號編號均相同可知係偽造等語,並有扣案之美金5張照片可佐,而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亦有明文。又外國貨幣屬有價證券之性質;偽造之外國貨幣,僅須其偽造之物品,有類似通貨之外觀、模型、分量、數量、圖樣、紙張等,已完成其外形,有使人誤信為真正之貨幣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00號、98年台上字第6495號判決論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3年度偵字第103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偽造美金100元紙鈔5張均係偽造之外國貨幣,屬有價證券,爰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