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瑞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瑞鴻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屬不明犯罪人實行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生之物,然因無從查明該人之真實年籍,屬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1日22時3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遭查獲駕駛懸掛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兩面之自用小客車(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下稱A車)行駛於道路上,並經警扣得上開車牌,惟檢察官偵查後,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知悉上開車牌係偽造,因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於113年10月22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60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係供不明犯罪行為人實行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生之物,檢察官因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