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RUTIN MARIYANI(印尼,中文名:茹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RUTIN MARIYANI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193號、114年度偵字第391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件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民國113年3月19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2694號函、113年10月15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57467號函暨檢附之整理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2月1日北竹緝移字第1120100199號函、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私運夾藏未申報單、扣案物外觀照片在卷可稽,而附表所示之物,尚未經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逕予沒入。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紝瑜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印尼雞腸 6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