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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嬌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嬌英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0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而被告於前開案件遭查獲時,遭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有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前揭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所定得沒收之物。綜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宜臻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皇樓月餅禮盒1盒 2 秋香月餅禮盒1盒 3 新臺幣1萬元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