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鋌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NA-6389號車牌1面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鋌鋒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4年度偵字第91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NA-6389號車牌(下稱本案車牌)1面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6月11日以114年度偵字第9145號緩起訴處分,於同年7月4日確定乙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本案車牌1面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且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珮涵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