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交易字第665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國雄居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3342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1586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交簡字第141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張國雄明知駕駛執照遭註銷不得騎車,仍於民國114年12月4日,騎乘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楠梓區內環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16時30分許,行經開發路與內環西路口,本應注意不得行駛行人穿越道,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客觀上又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沿行人穿越道直行,撞上沿開發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由告訴人孫國瑋騎乘之車牌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告訴人因此受有左手腕、左足部挫傷、左膝、右小腿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前開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之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查,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5864號併辦意旨部分,因與本件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於本件併予處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書緯法 官 邱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