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483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利見祥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5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逕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利見祥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陳姿樺法 官 洪舒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