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004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震耀
李偉雄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震耀、李偉雄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其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博鈞法 官 陳威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