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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10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1008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宗韋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5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A05為A02、A003之前女婿,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05因多年未見婚生子女,認前配偶娘家有意阻撓其探望子女,遂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5年6月11日7時58分稍前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至加油站購買92無鉛汽油並以水壺盛裝後,隨即於同日7時58分許,前往高雄市杉林區和氣街口,待停妥甲車後,即以左手反握其所攜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鏽鋼刀1把並持附表編號4所示之上開汽油1瓶,步行至A02、A003位於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住處(下稱本案住處)外,以手中汽油朝本案住處門前右側潑灑一次,並按鳴門鈴,俟A02、A003應門後,A05即朝A02、A003恫稱:「給我出來,全部都出來,我不想傷人」、「我要把這裡燒了」、「我就是要放火」、「我就是要殺死」等語,並與A02、A003發生爭執,復於同日8時許,見A003揚言報警,A05再朝本案住處門前左側鞋櫃潑灑汽油一次,又繼續與A02、A003爭論婚姻期間之過去種種,直至同日8時7分許,A05始暫時離開本案住處前,將汽油1瓶放回甲車及手中不鏽鋼刀1把收入隨身側背包內,致A02、A003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於同日8時11分許,員警獲報到場,於A05身上、隨身側背包內及甲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A05所涉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部分,由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

二、案經A02、A003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就後述援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被告A05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易卷第91頁】,而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又下列其餘認定本案有罪部分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警卷第7頁至第10頁、偵卷第29頁至第30頁、易卷第28頁、第86頁、第91頁至第9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2、A003證述明確【見警卷第14頁至第18頁、易卷第69頁至第75頁】,復有員警密錄器畫面擷圖及現場蒐證照片、本案住處監視器畫面擷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高雄市杉林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家庭暴力通報表、甲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員警提出之潑灑汽油範圍照片、本院勘驗本案住處前監視器及員警密錄器錄影檔案畫面筆錄暨擷圖等件在卷足佐【見警卷第23頁至第42頁、第51頁至第61頁、易卷第77頁、第95頁至第117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部分

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與告訴人A02、A003之女陳詩穎前為配偶關係,此據被告供述在卷【見警卷第8頁】,並經告訴人2人證述明確【見警卷第11頁、第15頁】,復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易卷第15頁至第16頁】,是被告與告訴人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故被告對告訴人2人所為本案恐嚇犯行,係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仍僅適用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恐嚇告訴人2人,為同種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單一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科刑部分

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溝通解決子女探視問題,而以事實欄所示方式恫嚇告訴人2人,致其等心生畏懼,所為當非可取;考量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係出於多年未見子女,因而憤恨不滿,以及採取持刀、潑灑汽油及揚言放火、殺人之極端手段;兼衡被告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並參酌被告前有妨害自由、毀損及多次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法院論罪科刑紀錄之品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易卷第119頁至第123頁】;復酌以被告自陳國中肄業、入所前從事粗工、月收入新臺幣2萬元【見易卷第9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之附表編號1、4所示不鏽鋼刀1把、汽油1瓶,均係被告

所有且供本案恐嚇犯行所用之物,其中扣案之附表編號4所示汽油1瓶,因保存易生危險,已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員警經檢察官同意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規定毀棄之,爰不予宣告沒收,故本案僅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鏽鋼刀1把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供稱:扣案之附表編號2、3所示

之物均為伊所有,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鏽鋼刀4把係其先前在餐飲業時工作所用,附表編號3所示之打火機2個係供其點菸使用,均未供本案犯行使用等語【見警卷第9頁至第10頁、偵卷第29頁、易卷第92頁】,又被告所涉預備放火部分,由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下述),復依卷內資料難認上開物品與本案相關,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上開潑灑汽油之行為,另係基於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使用之住宅之犯意為之,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173條第4項、第1項之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參、檢察官認被告另涉犯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2人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刑案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扣案物品照片為其主要之依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為上揭事實欄所示之行為,惟堅決否認有為何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行,並辯稱:伊當時潑灑汽油只是想嚇告訴人,並不是要放火等語。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確因其子女探視問題,對告訴人2人心生不滿,而有於前揭時、地購買石油,再騎車前往告訴人2人同居之本案住處,再持汽油朝本案住處之門前右側及左側鞋櫃潑灑,且於行為前即點燃香菸以手持之,復於汽油潑灑後對告訴人2人曾口出「我要把這裡燒了」、「我就是要放火」等言語,此據本院認定如前,復有本院勘驗本案住處前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筆錄(如附件)及擷圖附卷可考【見易卷第95頁至第117頁】,而堪認定。

二、按預備犯之主觀構成要件需有遂行犯罪之故意,就本案而言,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主觀上仍須有放火之故意而進行購買及潑灑汽油始足該當本罪;倘行為人係欲透過購買及潑灑汽油對他人施加心理上威嚇,以達其目的,仍難論以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預備犯。是以,本件是否構成預備放火罪,仍應視被告主觀上是否具備放火之故意為斷,合先說明。

三、經查,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均供稱:伊係為嚇告訴人2人才在本案住處前潑灑汽油並向告訴人聲稱要放火,但實際上並無放火之意,伊潑灑汽油時雖手持點燃的香菸,但伊刻意距離汽油潑灑處1至2公尺,且伊攜帶打火機係為點菸而非供放火使用等語【見警卷第9頁至第10頁、偵卷第29頁、易卷第87頁、第92頁】,而始終否認有何放火之主觀犯意。

又被告雖朝本案住處前潑灑汽油,且對告訴人2人聲稱要放火,並攜帶打火機到現場,甚至手持點燃的香菸,然觀諸本院當庭勘驗本案住處前監視器錄影畫面如附件所示之結果及擷圖,並比對員警至現場拍攝被告潑灑汽油範圍照片【見易卷第77頁、第95頁至第117頁】,可見被告抵達本案住處後,先係以右手持裝有汽油之水壺朝本案住處門口右處潑灑,左手夾著點燃之香菸,之後旋即至本案住處左側按下門鈴後,即要求告訴人2人出來,並口出「我要把這裡燒了」、「我就是要放火」等語,且與告訴人2人發生口角爭執,在該過程中,被告持菸之左手均平舉朝後,之後被告朝前再往本案住處左側鞋櫃潑灑汽油後,再稍作後退,之後與告訴人2人吵架過程中,除左手靠近嘴巴吸煙外,其餘時間多係將持菸之左手平舉朝外,或側身面朝左斜前方站立並將持菸左手垂放身旁靠後,約於5分鐘後即吸完最後一口菸,將煙頭朝屋外遠方彈開,再與告訴人2人繼續爭吵,直至被告暫時離開本案住處門口處,而該過程中被告均未拿出打火機;又員警係約於被告前開暫離本案住處前畫面結束約3分鐘後至案發現場,該段期間因本案住處攝影機未偵測到有人動作故未進行攝影,嗣員警到場後,被告係手持香菸站在本案住處門口前廣場處,其站立位置與潑灑汽油處尚有相當距離,且面朝本案住處右方站側身,持菸之左手垂放在身體左側,吸煙時則背對本案住處門口進行,此經告訴人2人證述明確【見易卷第69頁至第75頁】,復有本院勘驗員警密錄器畫面結果及擷圖在卷可佐【見易卷第108頁、第111頁至第117頁】,足認被告於本案住處監視器畫面最後拍攝暫離本案住處後,直至員警到場期間,未於本案住處前有任何舉動,致本案住處前攝影機未能偵測動作而啟動攝影功能,且員警到場後,亦未見被告有何掏出打火機或持點燃香菸靠近潑灑汽油處之動作;是以上情交互以析,被告雖朝本案住處潑灑汽油並揚言放火,且持有可燃汽油之打火機及燃燒中香菸之火源,然被告自始至終未取出打火機,且手持之燃菸亦均遠離潑灑汽油處,復未曾作出試圖引燃汽油之舉動,是被告所辯其潑灑汽油及揚言放火均意在恐嚇告訴人2人,而無放火燒燬該供人使用之住宅之意,尚非無憑。況被告係於115年6月11日7時58分首次朝本案住處潑灑汽油,員警則係於同日8時11分抵達現場,此據告訴人2人證述明確【見易卷第69頁至第75頁】,復有本院勘驗本案住處監視器錄影畫面筆錄(如附件)及擷圖在卷可佐【見易卷第95頁至第111頁】,而被告在該段期間尚有充足時間可以引火點燃汽油,然被告均未為放火行為,亦乏證據證明被告有嘗試放火之舉動,由此益徵被告確係以潑灑汽油及揚言放火之方式恫嚇告訴人2人,實際上並無放火之主觀犯意。

伍、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預備放火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若構成犯罪,亦與其前揭經論罪科刑之恐嚇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昱良附表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不鏽鋼刀1把 在被告隨身側背包內扣得 2 不鏽鋼刀4把 在甲車前置物箱及椅座下置物箱內扣得 3 打火機2支 1把在被告身上扣得、1把在甲車前置物箱扣得 4 汽油1罐 在被告身上扣得附件錄影時間 內容 07:58:38 至 07:58:39 畫面左下方出現一名深色上衣男子(下稱甲男,即被告),右手持水壺、左手反握刀具及手夾香菸【圖1、2】 07:58:41 甲男右手持水壺朝監視器下方潑灑不明液體一次【圖3】 07:58:46 至 07:58:56 甲男走至畫面左下方後,隨即門鈴響起,並伴隨敲擊聲。 07:59:03 畫面下方之鋁門由內朝外開啟【圖4】 07:59:04 至 08:00:07 甲男:(將水壺置於左側腰際,以左手肘夾抱、右手食指朝門外指了數次【圖5】)給我出來,全部都出來,我不想傷人,全部都出來,我不想傷人,出去! 乙男(即告訴人A02):(未出現在畫面)蛤? 甲男:我要把這裡燒了,全部都出來,我不想殺人,我不想殺人。 乙男:要幹嘛嘛! 甲男:(以右手比4)我四年沒見到我孩子了,出來、出來啦!(右手拿起水壺,左手反握刀具【圖6】) 乙男:四年… 甲男:我四年都沒看到我孩子了,全部都出來,我不想傷人,真的啦!(舉起反握刀具及手夾香菸之左手,向外揮動一下後,將左手垂放身側) 乙男:你孩子又沒有在我這邊。 甲男:我不想傷人啦! 乙男:你幹嘛? 甲男:我快瘋了啊!出來、出來,我真的不想要傷人(平舉反握刀具及手夾香菸之左手朝外指)。 乙男:你有神經啊! 甲男:我就是要殺死、我就是要放火!(持續平舉反握刀具及手夾香菸之左手朝外指) 乙男:你神經喔! 甲男:我就是神經了啊!我四年沒看到我孩子了啦!(持續平舉反握刀具及手夾香菸之左手朝外指) 某女(即A003):(未出現在畫面)你孩子是誰? 甲男:什麼東西我孩子是誰!(持續平舉反握刀具及手夾香菸之左手朝外指) 某女:我不認識你內! 乙男:對啊。 甲男:(笑)不認識我?你確定?(平舉之左手稍微下放,仍持續朝外) 某女:確定啊! 乙男、某女齊聲:你是誰啊? 甲男:我A05啊!(左手持續朝外指) 某女:A05? 甲男:我A05啊!(左手持續朝外指) 某女:回去、回去。 甲男:出來,我不想傷人!(左手持續朝外指,並向外揮動一下) 某女:幹嘛傷人?去報警喔。 甲男:你報啊!(左手持續朝外指) 某女:你來幹什麼? 甲男:你報啊!(左手持續朝外指) 08:00:07 至 08:00:12 甲男:你報啊! 某女:(呼喚某人名)。 甲男:(左手持續朝外指,右手則持水壺朝畫面左下方、右下方潑灑不明液體各一次【圖7、8】) 乙男:神經ㄟ。 08:00:14 至 08:03:33 甲男:(放下左手,再朝外指)我真的不想傷人,全部都給我出來! 某女:…出來。 甲男:我真的不想要傷人。(左手持續朝外指) 乙男:你幹嘛這樣在這邊鬧事勒! 甲男:我四年沒看到我孩子了啦!(左手持續朝外指) 乙男:四年…你…四年,你到底幹嘛四年? 甲男:我只是跟陳詩穎吵架而已,她一直要告我啊!我不知道她告怎樣的啊!(左手持續朝外指,拿著水壺之右手朝其右側比) 乙男:然後、然後呢? 甲男:我從來都沒有傷害過她! 乙男:然後內? 甲男:我從來沒傷害過她啊! 乙男:啊你小孩子在哪裡? 甲男:我不知道。 乙男:我也不知…我怎麼知道你小孩子哪裡? 甲男:她帶走了啊!(左手持續朝外指) 乙男:帶走了,啊你找我幹嘛? 甲男:(右手將水壺移至腹部前並以左手夾抱,再以右手將瓶口蓋上【圖9】,右手提著水壺垂放於身體右側,反握刀具及手持香菸之左手則垂放於身體左側)因為你是他爸嗎啊! 乙男:你是他爸媽,你小孩子在哪裡都不曉得。 甲男:當初、當初也是你們一直要強迫要結婚的啊!是不是嘛?(左手持續垂放於身體左側) 乙男:什麼強迫結婚? 甲男:有啊,就是你們強迫的啊!(右手將水壺移至左側腰際並以反握刀具及手夾香菸之左手夾抱,再以右手比2)二十年前就是你們強迫的啦! 乙男:什麼我強迫?什麼…強迫? 某女:講這些啦!… 乙男:什麼叫做強迫? 某女:報警、報警,你每次…。 甲男:趕快報啦!(右手提起腰際之水壺後,垂放於身體右側,反握刀具及手夾香菸之左手則垂放於身體左側) 某女:幹什麼啦你! 乙男:神經啊! 某女:齁,你拿刀是不是? 甲男:(持刀左手舉起香菸吸一口)我就是拿刀啊,我要保護自己啊! 某女:…保護我們。 甲男:我要保護自己啊! 乙男:保護自己、保護自己?你在這邊鬧事有用嗎? 甲男:我也不想鬧事啊!(向前一步,右手將水壺移至左側腰際並以反握刀具及手夾香菸之左手夾抱,舉起右手朝乙男比4)我四年了啦! 乙男:四年又怎麼樣! 甲男:(笑)四年又怎麼樣?(側身面向畫面左方,再轉身面向畫面右方,右手提起腰際之水壺後,垂放於身體右側,反握刀具及手夾香菸之左手則垂放於身體左側) 乙男:我跟你講,四年、你這到底是要幹嘛? 某女:都汽油…。 甲男:(舉起反握刀具及手夾香菸之左手吸一口香菸後,將左手垂放於身體左側) 乙男:對不對,不要在這邊鬧事,鬧那麼、沒有用嘛,對不對! 甲男:我原本、我也不想鬧啊,真的,我不想鬧事啊! 某女:我們什麼關係都沒有。 甲男:沒有人會想鬧事啦! 某女:我們關係都沒有,你來幹什麼?我們關係都… 甲男:你不要講話啦! 乙男:我跟你講,你真的…沒有用嘛! 甲男:我最討厭的就是你啦!我最討厭的就是你! 某女:…討厭我,我的女兒都白白的送給你… 甲男:操你媽!我操你媽的老機掰!我操你媽! 某女:…再講、再講。 甲男:我操你媽! 某女:再講、再講、再講。 甲男:幹你娘勒(舉起反握刀具及手夾香菸之左手吸一口香菸)! 某女:再講,沒關係,等一下… 甲男:我今天來,我他媽的、我跟你講今天來我就不會怕啦!要死都可以啦(舉起反握刀具及手夾香菸之左手吸一口香菸後轉身面向屋外)! 乙男:這樣…也沒有什麼意思嘛! 甲男:我知道沒有什麼意思啊!(轉身面向屋內,將右手水壺移至左側腰際並以反握刀具及手夾香菸之左手夾抱,再以右手比4)我四年了、四年了啦! 乙男:四年當中你四年、四年… 甲男:今天不是四天內!(右手提起腰際之水壺後,垂放於身體右側,反握刀具及手夾香菸之左手則垂放於身體左側) 乙男:我跟你講四年,你在、你在幹嘛。 甲男:我有工作啊! 乙男:你有工作? 甲男:我有工作啊! 乙男:啊你有工作,有改變嗎? 甲男:我當然有改變啊! 乙男:如果你改變… 甲男:我已經跟他講到不想再講了。 乙男:我跟你講,如果你… 甲男:我跟你說,我跟他講到、我用很軟的在跟他講喔!他口氣從頭到尾都沒有在好!(拿著水壺之右手朝其右側比,再轉身面向畫面右方,舉起反握刀具及手夾香菸之左手吸一口香菸) 乙男:如果你有改變的話,你小孩會跟誰?對不對?你根本就沒有改掉嘛! 甲男:你有沒有想過小孩子他有沒有在洗腦? 乙男:…小孩子為什麼沒有… 甲男:我自己也有離、我自己爸媽也有離婚過,我媽也指使我說我爸不好啊!後來我長大之後根本不是我想的這樣啊!我爸根本就沒有我媽講的這麼糟啊(轉身面向屋外,舉起反握刀具及手夾香菸之左手,先後吸二口香菸)! 08:03:34 至 08:04:34 (乙男出現在畫面下方,僅攝得頭頂【圖10】 ) 甲男:我今天是不想傷人啦! 乙男:跟你講,這樣都沒有什麼意思嘛!你這樣鬧的話,最後傷害到的是你嘛! 甲男:(雙手一攤)我是沒差了啊!我四年都沒看到我的孩子,我有差嗎?我真的沒差啊! 乙男:對你來說沒有差,跟我們、我們沒有什麼意思嘛! 甲男:你四年看、你、你、我不知道你… 乙男:我跟你講,你四年都不…跟我沒有什麼差嘛!根本就… 甲男:(舉起反握刀具及手夾香菸之左手吸一口香菸後,將菸頭朝屋外彈開【圖11】)我昨天最後一通好好跟他講,他媽的機巴,他跟我講什麼,他就是希望我被關啊!(雙手一攤)來啊,都可以啊,要關可以啊! 乙男:我跟你講,你這樣都沒有什麼意思。 甲男:(維持攤開雙手姿勢)我從來都沒有傷害他啊!你自從在山上跟我說你不要在欺負他之後,我從來都沒有動過他、從來都沒有! 乙男:從來嗎? 甲男:對,我發誓! 乙男:你從來嗎? 甲男:我從來。 乙男:你們在一起都沒有打到過?打了幾次? 甲男:(舉起持刀左手比1)我打過她一次而已。 乙男:打了兩次吧!兩次! 甲男:一次。 乙男:兩… 08:03:35 至 08:04:40 (畫面稍微停頓後,錄影時間直接跳至08:04:40) 08:04:41 至 08:07:56 甲男:(將右手水壺移至左側腰際、以左手夾抱,舉起右手食指朝身體右側平指)是因為她跟男人在一起,而且我用跟蹤的、我用跟蹤的,半夜的時候,她半夜時候她要跟一個男的出去,已經快要上車了,已經快要上車了,而且可以作證的那個女的她已經死了。 乙男:這就沒有什麼意思,這樣(往前移動,畫面露出乙男肩部以上)。 甲男:(將水壺移回右手,置於身體右側垂放,持刀左手做出疑似剔牙動作)你一直說沒有什麼意思,我覺得蠻有意思的啊,我四年沒有看到我孩子了啊,蠻有意思的啊!(將右手水壺移至左側腰際、以左手夾抱,右手插在褲子右側口袋;乙男消失於畫面下方),你不要說我們有好好跟她講啦!我已經好好跟她講好幾年了,我不知道她到底要怎樣?小孩子大了她才要離開、她才要這樣做!(伸出口袋內之右手,手掌朝上比5)那為什麼小孩子小時候為什麼不帶走?她至少離開、離開、離開家裡二十幾次啦!(右手比2)你自己也知道啦! 乙男:啊問題是… 甲男:我從來都怪她啦! 乙男:我跟你講,錯在你這邊啦!錯在你這邊! 甲男:(右手比自己)我錯在哪?她為了、她為了要喝酒內,她為了要喝酒然後離開… 乙男:那我請問你為什麼要喝酒? 甲男:我不知道為什麼…因為那時候…叫… 乙男:這個、這個,叫做一個老公的…什麼都…什麼叫工作沒有。 甲男:對,我承認我以前沒在工作。 乙男:懶惰嘛! 甲男:那不是懶惰。 乙男:那叫什麼? 甲男:我跟你講,我那時候有時候去工作回來(右手五指張開朝前方指),她跟她的朋友在家裡喝酒(右手食指朝身體右側指),你錄啊! 乙男:因為你這樣,她…喝酒,為什麼?她就看不慣你這樣整天無所事事啊! 甲男:好笑ㄟ,我去工作回來,她他媽的跟朋友在客廳那邊在喝酒(將水壺移回右手,置於身體右側垂放,平舉持刀左手食指自身體左側朝右側地面指),我問你啦,你會不會爽啦?。 乙男:我跟你講。 甲男:你會不會爽? 乙男:這樣的男人都沒有… 甲男:靠北啦! 乙男:沒有擔當嘛,沒有擔當! 甲男:我出去外面工作,然後回來看到她在那邊… 乙男:那請問你…就沒有工作。 甲男:我那時候工作穩定啊! 乙男:不要說那種話。 甲男:那時候我就死心了啦(台語)! 乙男:不要說那種話。 甲男:不要說那種話?我說的都是事實啊!你可以自己去問她啊! 乙男:因為你們在這個兩個在一起都… 甲男:啊對,啊不配,那為什麼還要硬要來提親? 乙男:我哪有硬要? 某女:我們有提親嗎? 甲男:有啊,你們來的啊! 某女:是你們到山上去把我女兒搞大。 甲男:等一下,等一下(將右手水壺移至左側腰際、以左手肘夾抱,舉起右手食指向前方)!你們有沒有來左營?有沒有來左營?(將水壺移回右手,置於身體右側垂放) 某女:…去左營了? 甲男:幹你娘,你們說話都…(台語) 某女:是你們去山上帶著我女兒…你媽媽… 甲男:我跟你說啦!講話要憑良心,講話要憑良心啦! 某女:我會嫁給你嗎? 甲男:我那時候在打電腦(將右手水壺移至左側腰際、以左手肘夾抱,舉起右手食指向前方),我那時候在打電腦,硬要等我媽回來…(將水壺移回右手,置於身體右側垂放) 乙男:那時候你們就在一起了,好不好。 某女:不要把那個思想長到我們來,根本就不想讓你… 甲男:(轉身走至車庫外後轉身朝向屋內)你不要在那邊靠北啦!反正沒有資格就是你(持刀左手食指朝屋內指),最沒資格講話就是你!幹你娘勒(走向社區外馬路【圖12】) 乙男:你要幹嘛啦,進來啦! 某女:進來! 甲男:(轉身以持刀左手食指指向屋內【圖13】)放心,我不會走,我只是拿東西而已。 08:07:57 至 08:08:31 (鋁門關閉【圖14】) 不詳之人:為什麼要開門?不要開門啦! 某女:警察怎麼那麼慢?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恐嚇等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