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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12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247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英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李英賓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自白認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許欣如法 官 鄭亦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