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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3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34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冠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黃冠儒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法 官 許欣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