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411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金龍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444號、114年度偵字第18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蘇金龍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麥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