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586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榮樺上列被告因侵占漂流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榮樺因侵占漂流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