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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5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350號115年度易字第352號115年度易字第511號115年度易字第517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新春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14號、114年度偵字第23407號、114年度偵字第23408號、114年度偵字第23418號、114年度偵字第22144號、114年度偵字第23919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逕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楊新春因竊盜等案件,檢察官均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均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陳姿樺法 官 洪舒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