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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8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800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筠絜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7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5年易字770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黃筠絜因另案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8640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審理中(案號:115年審易字770號【下稱另案】),迄未審結,且另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等情,有另案起訴書、本案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被告於審理中聲請將本案移送至高雄地院與另案合併審判,而高雄地院之另案承審法官亦表示同意本院將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有高雄地院115年7月24日雄院國刑大115審易770字第1159014727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本案與另案確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合併審理對被告及訴訟之進行均屬有利,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高雄地院與另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怡靜法 官 馮寧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