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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9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98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位雅婷

林信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位雅婷、林信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洪柏鑫法 官 陳威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