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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智簡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智簡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冠樺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冠樺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SAMSUNG商標耳機壹副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6至7行「竟意圖販賣營利,並基於行銷之目的」更正為「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蝦皮帳號明細、扣押物品清單、證物照片」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冠樺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上所稱「陳列」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被告自民國114年初某日起至114年9月16日間為警查獲時止,在蝦皮購物網站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未間斷,為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扣案之仿冒SAMSUNG商標耳機1副,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㈡本案雖因員警無買受之真意而不該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然員警購買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時,已支付被告新臺幣129元之對價,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陳述在卷,上開金額仍屬被告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848號被 告 吳冠樺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冠樺明知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SAMSUNG之商標圖樣,係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耳機等商品,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吳冠樺竟意圖販賣營利,並基於行銷之目的,於114年初某日起至114年9月16日間,在蝦皮購物網站,經營蝦皮帳號「rachelnelson026」之「啟盛3C數碼配件」賣場,以新臺幣(下同)129元不等之價格,刊登仿冒上開商標之耳機一副之商品照片及出售公告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之,以供不特定人上網購買。嗣員警於114年6月2日購買,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冠樺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商標權人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商標註冊資料、蝦皮購物網站商品照片之網頁列印畫面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扣案之仿冒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許育銓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