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智簡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心怡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8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江心怡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扣案仿冒商標上衣1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商標法第97條雖於民國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然依同法第
111條規定,尚待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迄本案判決時仍未施行,自仍依現行之商標法第97條論處,先予敘明。
㈡本件承辦警員下單購買扣案仿冒商標上衣1件,是基於蒐證目
的,實無買受該商品之真意。是被告江心怡之販賣行為應屬未遂,然因商標法並未對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從而,核被告所為,應論以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於此之前並無任何犯罪前科,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業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並全數履行完畢,復已獲得告訴人之諒解等情,有告訴人陳報狀及所附之被告道歉暨說明函、和解契約書可參,足認被告犯後已有悔悟反省,並設法彌補自己過錯,足見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以免再犯,爰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
五、沒收: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仿冒商標上衣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員警為蒐證而購得仿冒商標之上衣1件,而支付新臺幣(下
同)價金795元(含運費45元),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惟本件僅論以被告犯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此部分款項自難認定是被告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家溱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8831號被 告 江心怡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心怡明知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權人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使用於衣服等物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詎其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14年6月間某日,自韓國東大門區某商店,以每件不到新臺幣(下同)550元之價格,購入仿冒上揭商標之上衣後,再以網路設備連線登入至蝦皮購物網站,並以其「foxygirl」帳號,刊登販賣前開仿冒商標之短袖上衣訊息,並供不特定人選購而陳列之。嗣受商標權人委任鑑定之貞觀法律事務所法務人員在網路上瀏覽網頁發現疑似仿冒商標圖樣之短袖上衣後,基於蒐證之目的下標拍定,江心怡即寄交短袖上衣1件,經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心怡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 任鑑定人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真仿品報告書、蝦皮店到店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4年7月17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7170248號函文暨所附蝦皮帳號明細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蝦皮購物網站刊登商品照片及網頁列印畫面、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至扣案之仿冒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許育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