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原 告 平廷實業有限公司被 告 洪福澤上開當事人間115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 5日下午 2時30分在本院刑事刑事法庭3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洪欣昇書 記 官 董明惠通 譯 郭重余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平廷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蜀平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被 告 洪福澤辯護人 蔡乃修律師和解內容如下:
一、被告洪福澤就鈞院民事執行處115 年度司執字第67773 號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同意115 年10月12日前具狀撤回所提出之聲明異議狀,並同意原告平廷實業有限公司領取鈞院提存所115 年度存字第4 號提存書。
二、被告同意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 年度勞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中有關主文第一、二項所提起再審之訴中,關於寄發電子郵件之事實及法律判斷均不再爭執。
三、告訴人就鈞院114 年度智易字第7 號刑事案件由鈞院依法審酌。
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代表人:李蜀平原告代理人:孫安妮被 告:洪福澤辯 護 人:蔡乃修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董明惠法 官 洪欣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