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354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亦宸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5年度毒偵字第476號、第1167號、第1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亦宸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亦宸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以如附表所載施用方式,施用如上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行為。前揭事實,均經採尿送驗而悉上情。為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尿液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之檢
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在檢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影響。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核足據為對涉嫌人不利之認定,此為邇來我國實務所肯認,且為本院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再者,毒品施用後可檢出之時間,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尿液採集時間點、個人體質與代謝情況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依據2018年美國FD A網站公布尿液中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可檢出之時限為2至3天,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8年1月31日FDA管字第1089000957號函文參照。
㈡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載之犯行雖於偵查中坦認有非法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情,惟就施用時間均陳稱忘記了等語,是本院參酌被告各次犯行採集之尿液,經上載檢驗機構,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再以液(氣)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其檢驗結果如附表所示,並有如附表所載各項文書證據在卷可憑。準此,本件即可排除偽陽性反應產生之可能,被告之尿液檢驗結果既如前述且濃度非低,顯見被告確有實施附表編號1至3所載之犯行,均堪認定。
㈢聲請人審酌被告於115年7月2日經橋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表示,因其前案假釋付保護管束被撤銷,並有殘刑3年2月待執行,且表示願意執行觀察勒戒等語等,而向本院聲請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此外,被告最近一次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情形,係於107年10月19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犯行均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依前揭說明,不因其間被告是否另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依法應再次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千雅附表:
編 號 施用毒品之時、地、方式及類別 採尿時間 尿液檢驗結果 檢驗報告暨證據資料 本次橋檢聲請相關案號 1 114年6月2日上午2時41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新北市蘆洲區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4年6月2日上午2時41分許 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均高於 4000ng/mL)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1331)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115年度毒偵字第1243號 2 115年1月19日14時48分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觀護人室人員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新北市五股區友人住處,以附表編號1所載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5年1月19日14時48分許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為608ng/mL)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生生物公司)115年2月5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橋頭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0000) 115年度毒偵字第476號 3 115年4月13日14時24分為橋頭地檢署觀護人室人員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新北市五股區友人住處,以附表編號1所載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5年4月13日14時24分許 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各為 1167ng/mL、2580ng/mL) 欣生生物公司115年4月2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橋頭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0000) 115年度毒偵字第11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