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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42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A02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前犯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10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2款所列之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3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03930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下稱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假釋出獄人A02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3號刑事判決、戶籍謄本、高雄女子監獄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第二次複查)、收容人犯次認定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2項第1、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