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6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春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春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春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5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72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