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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12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益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益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益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及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4月24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2年7日及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8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117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