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9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維廷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維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維廷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其中3月已執行完畢),並於民國112年3月1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9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24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