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31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國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國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國聖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9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16581號核准假釋在卷可參,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6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佳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