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朱善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善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善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5月確定(其中3月已執行完畢),並於民國104年9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94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