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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文忠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文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文忠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及3年確定,並於民國108年1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24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再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