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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明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明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明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及1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05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84號、第6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另案拘役5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