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5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宇成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宇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宇成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其中2月已執行完畢)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292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麥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