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0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怡靜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怡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靜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97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淨雅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