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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1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NHU VAN TAN(越南籍)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HU VAN T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HU VAN TAN前犯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越南籍,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