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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5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永平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永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平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3月1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1年10月26日及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3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143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3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