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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坤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坤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坤祥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其中3月已執行完畢)確定,並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48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9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