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0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釋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釋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釋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及4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2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58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淨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