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5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聖瑜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聖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聖瑜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25日入監執行,並於112年11月3日核准假釋出獄,嗣因假釋期間另案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更定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為5年2月確定。茲因受刑人經重行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15年4月15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0858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