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2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承彬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承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承彬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14年5月1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3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968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