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2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垣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垣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垣傑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114年4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5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636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