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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5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志宏上列受刑人前因強制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志宏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5日入監執行,並於113年1月10日假釋出獄。嗣因假釋前另犯強制罪案件,並於假釋期間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更定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為4年11月確定。茲因受刑人經重行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2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167780號(聲請書誤載為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麥毅婷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