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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5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蔣貴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蔣貴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貴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並於民國108年7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6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90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4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麥毅婷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