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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7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方貫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方貫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貫庭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及3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6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90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