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3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琰峰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琰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琰峰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其中6月已執行完畢)、8月確定,並於民國114年11月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6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36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6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