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40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朱天福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天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天福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受刑人有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刑之情形,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所明定。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又所謂「限制加重原則」,係法院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應審酌「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遵守「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免數罪併罰產生過苛之結果,是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綜合考量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歸納各別犯行之獨立性與整體結果、法益損害。具體以言,受刑人所犯屬時間、本質及情境緊密關聯之同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從少酌量,以符前述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就聲請表示意見,具狀復以: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沒有意見等語。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另犯同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當屬明確。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堪屬正當。爰本於罪責相當原則,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犯為洗錢罪;同表編號2至7所犯為竊盜罪,皆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行,又多數罪名之犯罪手段、情節均高度雷同,然各次犯罪時間有所差距,是為本質、情境相仿而時空關連稍薄弱之犯行,從最重刑逐罪累罰之刑度尚堪從少酌量;並考量受刑人各次所犯之整體實害,及其違反上述法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矯治必要性;兼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刑罰矯治效益隨刑期遞減之邊際效益,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於單罪最長刑期6月以上、各罪合併刑期2年4月以下之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新臺幣)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幫助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 113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雄簡字第3109號 114年8月12日 同左 115年1月14日 本表數罪中最先確定之首罪判決 2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4年5月3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虎簡字第280號 114年12月31日 同左 115年2月5日 3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4年7月2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869號 114年12月31日 同左 115年2月14日 4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4年5月13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070號 114年12月18日 同左 115年1月21日 5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4年7月16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58號 115年2月10日 同左 115年3月26日 6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4年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098號 115年1月7日 同左 115年2月10日 7 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4年7月15日 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116號 115年5月5日 同左 1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