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62號聲 請 人 王芊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115年度交訴字第119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5年度交訴字第119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下稱聲請人)係本院115年度交訴字第119號被害人李姵䋼之配偶,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獲取審判中案件資訊,若被告將來被判決有罪確定並入監服刑,願意收到其報請假釋之相關資訊等語。
二、按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聲請,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第3點前段、第7點第2項分別訂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A02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屬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1目所稱人身侵害犯罪,現由本院以115年度交訴字第119號審理中,而本件聲請人為上開案件被害人之配偶,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佐,是其依前開規定聲請獲知本案訴訟資訊,合於前述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之要件,此部分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依前開注意事項第7點第1項規定,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不包含核准前之資訊,附此敘明。
四、至聲請人聲請透過本平台提供若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並入監服刑之報請假釋相關資訊部分,依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前段、第9點之規定,核屬檢察機關之職權,本院無從准許,是此部分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怡靜法 官 馮寧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