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35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段瑞芝上列異議人因認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陳4字第11590174260號函文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無精神疾病、未吃精神科藥物、精神疾病項目無竊盜案,異議人不必住院,異議人之竊盜案已執行完畢,竟被施以監護1年,不符比例原則,請撤銷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執行監護處分案件,釋放被告。
二、經查:㈠受處分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150號、1
12年度簡上字第30、5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40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1年確定。嗣聲請人指揮執行上開監護處分,而受處分人至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下稱鳳林醫院)執行監護處分,期間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至115年7月16日止,其後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聲請延長監護處分1年,經本院以115年度聲保字第74號裁定准許延長監護處分1年等情,有相關判決書、裁定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受處分人經鳳林醫院診斷結果為思覺失調症,執行監護處分
期間,經監護處分評估小組評估後認為:受處分人於入監前為遊民身分,治療迄今仍對於自身疾病或犯罪行為缺乏病識感,目前仍妄想自己是受馬英九與司法機構之政治迫害,經治療後,雖然從一開始完全拒藥(深信藥物有被馬英九下毒),到可被動配合,但妄想症狀仍十分嚴重。身體狀況雖經治療已穩定,但對於定期服用藥物仍缺乏足夠病識感,並妄想上述疾病皆是受政治與司法迫害所致。受處分人無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出院後亦無穩定之支持系統可協助個案長期生活與定期就醫。且受其病症及媒體影響,堅定認為係受司法與政治迫害,且認為醫師可以為其「喬司法」,整體而言,法遵意識仍不佳,再犯竊盜犯罪風險高,也易因大眾對其精神疾病不理解而與社區民眾發生衝突。目前受處分人妄想內容夾雜自大、被害和愛戀內容,受處分人深信自己有獨特之處,而生活中所有不如意的事件,都是因為馬英九追求其不成所致。整體病識感極低,否認患病、否認症狀干擾、否認治療助益,其妄想內容加劇個案對權威的不服從,也無法從外界刺激中修正自身行為,甚至其行為後果也被納入妄想結構中,進而反覆驗證自身的被害妄想(偷東西被抓,是因為有人陷害我,陷害我的原因是對方死死追求我,所以我是獨特的)。受處分人知悉偷竊是違法的,但其稱:我看到別人放在路邊的東西,我很喜歡,就想要拿等語,受處分人顯然仍無法抑制自身行為,又因受處分人對犯案後之懲處解釋為被害妄想的延伸,刑罰對受處分人難有直接性的處罰效果,評估未來偷竊再犯率極高。受處分人對於精神症狀之病識感極低,妄想固著,已對其整體生活和真實想法有大幅度扭曲,受處分人對於其妄想內容堅信不移,甚至會將外在資訊重新編排至其妄想結構中,進而使受處分人之日常生活有明顯改變(被陷害而偷竊、飯菜遭人下毒,故拒食,頻繁抗告上訴等),受處分人未曾顧及其不法行為對社會之影響,多以物慾重、只需要自我改進檢討之方式淡化自身罪,並全然歸因於馬英九陷害之被害妄想,即便接受法治教育,對於自身違法行為仍以其感覺、妄想為主,不認為是法律處罰或做出合乎現實感之解讀。且受處分人與其弟弟無往來,並無家人與個案聯絡,故認定受處分人因缺乏病識感與支持系統,再度行竊之風險性高,建議持續接受相關藥物治療與機構式照顧等語,有鳳林醫院115年5月18日轉銜評估表在卷可查。上開評估表內容既業經醫師等專業人員依受處分人之身心、職業、家庭及認知功能、情緒及性格特質、再犯風險、精神醫療及認知治療效果等,詳細說明評估依據及治療建議,由形式上觀察,並無擅斷、恣意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其評估結果應屬可信。
㈢異議理由雖稱異議人無精神病、未吃精神科藥物、精神科疾
病項目無竊盜罪、不需住院,要求撤銷地檢署所為監護處分執行命令等語,惟依前揭鑑定報告,已指明異議人因缺乏病識感與支持系統,再度行竊之風險性高,建議持續接受相關藥物治療與機構式照顧,檢方依此執行監護處分,其執行難認有何違法或審酌上之疏失之處,受刑人此部分聲請難認妥適。
三、綜上所述,本件受刑人之異議理由,於法均難認有據。聲請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