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訴緝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緝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晨煜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少連偵字第186 號、110 年度偵字第8942、10816 、10817 、10825 、158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晨煜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霈瑄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