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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6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46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健欽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健欽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吳政洋法 官 李宛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紝瑜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