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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6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全順選任辯護人 甘雨軒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移轉管轄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5年度審訴字第226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大股承辦)。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全順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6221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案號:115年度審訴字第226號,下稱甲案),迄未審結等情,有甲案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被告及其辯護人具狀聲請將本案依法移由高雄地院合併審判,本院遂徵詢該院承辦股是否同意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據該院表示同意,有高雄地院115年8月19日雄院國刑大115審訴226字第1159016330號函在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高雄地院與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筠雅法 官 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9-07